合肥工业大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劳动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于劳动用工实行严格控制,坚持合法规范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劳动用工的单位,应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必须做到依法规范、合理用工,且聘用后均应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坚决制止随意用工和人情用工。
第三条 学校在事业编制以外的劳动用工,逐步推行劳务派遣制度,由学校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条 校务部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管和政策指导,各单位需定期向校务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 劳动用工程序
第五条 校务部对各单位的用工计划申请进行审核。凡需劳动用工的单位,每年初(临时性用工30天内)须向校务部提出劳动用工计划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用工审批表》(附后)。申请包括劳动用工的理由依据、计划人数、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渠道、用工条件、聘用期限等内容。申请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用工单位在用工计划内,可寻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派遣至校内用工单位相应岗位工作。
第七条 对于有特殊工作岗位要求的用工单位,经申请和学校授权,可直接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聘用在相应岗位工作。
第八条 被聘人员上岗工作后,劳动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劳动用工相关信息报校务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劳动用工要求和待遇
第九条 劳动用工单位应严格审查、考核并在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用工合同中明确对被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技能、身体状况和年龄等要求,同时按照规定按时支付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劳动用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真实、清晰的劳动用工档案。
第十一条 被聘人员应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经技能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聘用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特殊情况确因工作岗位需要,则一律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单位应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被聘人员的月劳动报酬一般应不低于合肥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强度和工作量等情况特殊的被聘人员月劳动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用工单位不负责提供被聘人员食宿,特殊工作岗位并经学校批准同意除外。
第四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劳动用工单位负责。各劳动用工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依法按章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单位全权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发生劳动纠纷导致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将由劳动用工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出庭应诉。因劳动纠纷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劳动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被聘人员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在岗工作期间身心健康良好。同时,劳动用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被聘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促进其充分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被聘人员与派遣单位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劳动用工单位须报校务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劳动用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劳动用工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劳动用工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劳动用工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劳动用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疏于管理,给学校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给学校造成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较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据情节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撤销领导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纪检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检查小组,对校内相关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自主聘用劳动用工,并承担劳动用工相关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校务部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劳动用工审批表》
合肥工业大学劳动用工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 贴 照 片 |
文化 程度 |
| 健康 状况 |
| 婚姻 状况 |
| 特殊岗位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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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 纳情况 |
| 户口 所在地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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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家庭详细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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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 岗位 |
| 试用 期限 |
| 合同起 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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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 服务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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