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为保障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学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全校教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现就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并通知如下:
一、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在工作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有效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危害。
二、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本辖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如我校南校区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向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联系电话:63686510)。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60日内。受伤害教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市工伤保险基金只承担认定为工伤之后所发生的医药及治疗等费用的支付。为此,特别提请广大教职工注意,一旦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则应尽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由于个人原因延误申请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不能报销医疗费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五、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校内归口校务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并提供相关咨询和联络等。
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教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教职工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四)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教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七、《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办理程序、规定和要求等可登录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ahhfld.gov.cn)“办事指南”栏下载、查询(联系电话:63536349)。
校 务 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